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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陕0104民初75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敦毅团队律师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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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民初7557号

  原告:黄XX,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计算,自2018年6月3日起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至5月,原告共向被告借出103200元。2018年5月1日被告在原告要求下写下100000元欠条以期按约还款,约定如不按期还款按年利率23%承担逾期利息。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适格当事人;

  2、欠条原件;

  3、原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3组证据证明:1、原、被告之间有借款的合意,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相关款项,双方借款合同成立;2、原告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返还所欠款项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款收据,证明目的:证明委托一审代理律师费4000元;

  5、XX信截图、XX公司登记基本状况。证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XX,XX公司为被告XX信名,XX信为被告所有,头像也是本人照片。原告采用XX信转账方式5月1日之前向被告共计转账支付借款4700元。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件,有被告的签字、捺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系朋友关系,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自2018年1月6日起至5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累计支付借款109000元,3月7日,3月2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原告返还借款1万元、800元,共计10800元。2018年3月,原告通过XX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共计4700元。截止2018年5月1日,减去被告的还款,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借款1029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本人李XX今借到黄XX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日,利息为每月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全部本息于2018年6月2日一次性还清。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全部借款年利息23%的违约金;若需通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借款人:李XX”。被告在欠条上写下本人身份证号码。被告未按约定还款。

  又查,原告委托陕西XX律师进行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XX向原告黄XX借款,原告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XX信支付方式累计向被告支付借款113700元,期间被告还款10800元,借款余额为1029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借到原告10万元,并承诺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现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年利率23%支付违约金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计算,自2018年6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XX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XX

  审 判 员  寇XX

  人民陪审员  姬XX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XX


  • 2018-10-16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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