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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苑XX、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8)陕0112民初125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敦毅团队律师
驳回起诉

案件详情

  韩XX与苑XX、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12592号

  原告:韩XX,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敦毅,陕西XX律师。

  被告:苑XX,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韩XX与被告苑XX、第三人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安市未央区某花苑3号楼2单元1301室125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2018年6月5日未央区法院判决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归其,剩余房贷由其个人归还,并未确定房屋所有权属。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及过户手续,其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无果,其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经审查,原告所诉房屋存在银行的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涉及案外人即贷款银行的某益,而原告经本庭释明后,坚决表示不同意追加银行作为本案当事人,故本案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 璐

  审判员 薛XX

  审判员 白XX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


  • 2019-01-15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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