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03民初4589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xx号云南XX1幢负一楼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永辉,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云南XX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沙小区金夏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昆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XX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永辉、朱X,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X公司支付货款XXX元。诉讼过程中,原告XXX公司增加诉讼请求:1.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X公司律师费3万元、交通费2000元;2.被告XX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母线及桥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原告XXX公司向被告XX公司供应母线和桥架并进行安装,对货物品名(项目)、规格型号、价格,清单内产品数量为计划性数量,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安装完毕后的工作量为准。安装的范围包括母线、楼板的开洞以及桥架安装完毕后洞口的收口工作。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根据实际需求分配订货、提供实需规格数量,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预付款,供方收到预付款时合同生效。供方将每批次货运送到需方工地后,经需方确认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后方可接收,货到工地后经过原告XXX公司、监理方确认后当天结算至80%,其余货款待货物安装完并结算完工程量后付清。现原告XXX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完毕,并且已安装完成,但被告XX公司未向原告XXX公司结算至货款的80%。现原告XXX公司完成的工程被告XX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但被告XX公司尚欠原告XXX公司货款XXX元却迟迟不予支付,原告XXX公司多次要求被告XX公司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XX公司均不予付款。
被告XX公司辩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XXX公司存在偷工减料等严重违约行为。第一,原告XXX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母线槽及母线铜管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初步估算,母线槽及铜排只有合同约定规格材料量的70%。第二,原告XXX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2000A母线槽规格为100×10,实际安装的规格为175×4,约定500A母线槽规格为60×3,实际安装的规格为44.9×3,约定1250A母线槽规格为80×6,实际安装的规格为134×3,约定800A母线槽规格为60×5,实际安装的规格为74×3。合同约定200×100桥架原材料壁厚为1.5,已安装的为1.0;约定400×200桥架原材料壁厚为2.0,已安装为的1.2;约定大于400的桥架原材料壁厚为2.0,实际安装的为1.7。除上述之外,原告XXX公司还存在母线槽未安装牢固,桥架安装混乱,大部分防火板未安装等诸多违约行为。原告X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XX公司的项目一直无法竣工验收。原告XXX公司还存在母线槽未安装牢固,桥架安装混乱,大部分防火板未安装等诸多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X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XXX公司按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更换母线及桥架;2.反诉被告XXX公司支付反诉原告XX公司逾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346233元;3.反诉被告XXX公司赔偿反诉原告XX公司因更换母线及桥架停电无法招商和正常使用物业遭受的损失135万元(每日1.50万元,预计工期90天)。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XX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反诉被告XXX公司支付反诉原告XX公司律师费3419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反诉原告XX公司委托反诉被告XXX公司承担母线和桥架的供货和安装。反诉被告XXX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如本诉答辩所述。反诉原告XX公司发现反诉被告XXX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后,要求其承担违约行为,但是反诉被告XXX公司未正视自己的行为,反而提起诉讼。
反诉被告XXX公司辩称,第一,根据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材料需经反诉原告XX公司确认后方可接收,涉案母线槽及桥架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对数量进行了结算,应视为反诉原告XX公司对反诉被告XXX公司的供货进行了确认,合同清单的规格、数量仅作参考,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产品已经反诉原告XX公司接收及确认,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反诉原告XX公司测量的桥架厚度为桥架盖板的厚度,而非桥架本身的厚度,桥架盖板厚度本来就稍薄,否则会导致无法加盖。国家对桥架厚度及宽度有明确规定,但是存在合理误差,桥架的作用为放置电线,并不存在对方主张的安全隐患。国家对母线槽的标准有明确规定,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母线槽符合国家规定,例如国家规定的额定电流值为2000A的母线槽尺寸为100×5,即500mm,反诉被告XXX公司实际提供的为180×4,即720mm,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母线槽已高于国家标准。第二,在反诉原告XX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反诉被告XXX公司可顺延工期,不存在逾期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反诉原告XX公司已告知反诉被告XXX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完成安装,于2018年5月交付反诉原告XX公司进行验收,根据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反诉原告XX公司应在送货至工地时结算80%的货款,但是反诉原告XX公司在2018年6月之前仅支付了30万元,不足合同价款的30%,故反诉被告XXX公司可顺延工期,反诉被告XXX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完成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反诉被告XXX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三,防火板的安装不属于采购合同约定范围,反诉被告XXX公司免费为反诉原告XX公司安装了部分防火板,反诉原告xx丹枫的相应主张无依据。第五,反诉原告XX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意见,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5月交付使用,但是反诉原告XX公司于2019年1月才通知反诉被告XXX公司,已经严重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间,反诉原告XX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反诉原告XX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黄X、李Xx向反诉被告XXX公司发送了工程量结算清单,二人作为反诉原告XX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反诉原告XX公司承担,结算清单所载数量应视为双方均予以认可。第七,反诉原告XX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可说明不存在所谓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事实为: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实际交付并安装的产品如何确定。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微信记录、桥架母线槽数量结算清单、桥架及配件结算清单、销售单、民事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依法提交了采购合同、价款申请拨付单、银行凭证、记账凭证、律师函、照片、关于xx商务广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昆明xx国际项目招商合同、询问笔录、公证书(微信记录)、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提交的关于xx商务广场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昆明xx国际项目招商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对其均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各自主张,本院将在后文予以论述。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及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进行的约定,采购合同所附清单所列规格、数量仅作参考,实际货物的规格、数量应以实际运送到工地并经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确认的为准。故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认为应以采购合同所列清单确认货物数量、价格、规格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明确看出双方的工作人员已于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对交付并安装的产品的名称、数量等进行了结算及确认,本院将结合上述聊天记录发送的文件记载的内容对交付、安装的母线槽、桥架及配件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的工作人员潘XX(微信号:×××)通过微信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黄X(微信号:×××)对订立合同事宜进行了沟通。2017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昆明xx丹枫家具建设广场提供母线、桥架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采购合同载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黄X。采购合同约定,品名(项目)、规格型号、价格等通过清单的形式予以确定,清单内的产品数量为计划性数量,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安装完毕后的工程量为准;安装的范围包括母线、桥架穿墙、楼板的开洞以及桥架安装完毕后洞口的收口工作。采购合同第二条约定,清单约定的规格数量仅作参考,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分批订货,并预付合同总价的20%,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收到预付款之日视为合同生效,生产周期为15天。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将每批次货物运动到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工地后,经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确认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后方可接收,货到工地后,经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监理方确认后于当天结算至80%,其余货款待货物安装完并结算完工程量后付清。采购合同约定的母线价格以2017年7月18日的铜价为基准(上海期货价47000元;铜价上调1000元,价格上涨2%;铜价下调1000元,价格下调2%;母线价格的调整只含增减铜料的差价,不包括其他费用)收到预付款当天的铜价再做调整。采购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技术要求执行。如果发生母线槽的导体体质与清单内标注不一致,线、母线槽标注长度与实际长度不一致,母线槽直径偏差超标,绝缘层厚薄不均,耐压绝缘等级不合格的情况,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有权拒绝收货,要求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及时退换合格产品,如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退换合格产品,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有权扣留不合格产品,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限期退还货款,并追究违约责任。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装问题等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应无偿进行更换,所需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承担,并承担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工期损失。采购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单方终止和变更合同,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安装工程工期为50天,以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通知进场时间开始计算。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及时通知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收到通知后7日内提出整改意见。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未按约定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有权解除采购合同,未支付的报酬不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按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采购合同所附清单对拟提供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税款、安装费、金额等进行了约定,清单载明的合同价款为XXX元;其中母线槽及配件的价款为653550元,安装费为65355元(653550×10%),税款为86269元[(653550+65355)×12%],合计805174元;桥架及配件总价为264774元,安装费为52468元,税款31721元[(264774+52468)×10%],合计348936元。桥架及配件清单另载明,对于500以下(不含500)的弯头、三通、异径弯头、四通、爬高弯的价格,按直段同规格的1.2倍、1.5倍、1.8倍、2.0倍、2.0倍计算;对于500以上(含500)的弯头、三通、异径弯头、四通、爬高弯的价格,按直段同规格的1.5倍、1.8倍、2.0倍、2.2倍、2.2倍计算;对于弯头、三通、异径弯头、四通、爬高弯的安装费,按桥架直段同规格1米乘以以上倍数计算。母线槽及配件清单另载明,弯头不足1米的,按照1米计算,超出1米的,按照实际数量计算。2017年8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支付了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预付款2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的工作人员潘XX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黄X、李X(微信号:×××)通过微信方式对采购合同的履行等事宜进行了沟通。2018年3月15日11时17分,潘XX向黄X发送了母线槽走向示意图,黄X于当日14时22分表示,规格、型号没问题,数量以现场结算为准。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期间,黄X提出设备安装存在问题,告知潘XX对问题进行处理,双方对此进行了沟通。2018年10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安装的母线槽、桥架等设备进行了现场测量、验收,黄X将测量现场照片发送给了潘XX。并告知,如果对测量方法有异议,及时提出,并表示将尽快进行结算。2018年11月7日,潘XX发送给黄X名称为“xx国际(母线清单)7-22改.xls”的文件一份,该文件内容为“云南XXX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清单”,该表格记载的母线槽及配件、安装费、税款的金额为805174元。2018年11月23日,黄X将其统计的产品数量以照片的形式发送给了潘XX。2018年12月11日后,潘XX通过微信与李X沟通采购合同的相关事宜。潘XX于当日将其于2018年11月7日发送给黄X的“xx国际(母线清单)7-22改.xls”文件发送给了李X,载明母线槽及配件费、安装费、税款的金额为805174元。潘XX另于当日向李X发送文件名为“xx国际(桥架清单)8-8更改.xls”的文件一份,文件内容为“云南XXX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清单”,该清单记载的桥架及配件费、安装费、税款等合计349020元。2019年1月11日,李X向潘XX发送名称为“母线及桥架清单.xlsx”的文件一份,文件含“母线统计”“桥架及配件统计”等表格,表格对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位等进行了统计。其中“母线统计”载明800A母线槽数量为208.09米,1250A母线槽数量为108.375米,500A母线槽数量为31.805米,2000A母线槽数量为92.505米;“母线统计”的“备注”栏载明,800A母线槽的合同约定规格为60×5,实际安装的规格为74×3,1250A母线槽的合同约定规格为80×6,实际安装的规格为134×3,500A母线槽的合同约定规格为60×3,实际安装的规格为44.9×3,2000A母线槽的合同约定规格为100×10,实际安装的规格为175×4。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对上述表格载明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位等予以确认,并注明了各设备价格,确认总价为XXX.70元(母线994532元、桥架559087.70元)。后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于当日将“母线及桥架清单.xlsx”法发送给了李X。2019年1月22日,李X向潘XX发送律师函,告知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其列举的违约行为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在本诉答辩及反诉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一致。2019年3月27日,潘XX向李X发送微信图片,内容为“桥架及母线槽数量结算清单”“桥架及配件结算清单”,清单载明母线槽及配件总价为XXX元,桥架及配件总价为559087.70元,合计XXX.70元。2019年3月29日,李X告知潘XX,要求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母线槽进行更换。2019年4月10日,潘XX回复,同意更换,但是告知对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7月31日支付了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货款1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处理本案纠纷,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支付了云南XX律师费3万元,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支付了北京XX律师费34192元。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反诉被告XXX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XX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XXX公司价款;如需支付,价款应如何确定。对第一个争议焦点。1.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问题。(1)母线槽。根据双方在采购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产品的质量需符合两个标准,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反诉原告XX公司的技术要求。第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反诉原告XX公司主张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反诉原告XX公司未举证对其主张予以证实;另反诉被告XXX公司也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足以证明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故反诉原告XX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认为,双方在清单的“备注”中明确的产品规格,及材料厚度、长度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另据双方在采购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双方在采购合同所附清单中的规格、数量等标准为参考标准,反诉原告XX公司按照实际需求分批订货,反诉被告XXX公司需按照反诉原告XX公司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产品,每次运送的产品需经反诉原告XX公司确认规格、数量、质量后方可接收。
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产品的规格、数量,但是调整后的产品规格、数量应经双方共同确认。本案中,根据双方在微信记录中及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反诉被告XXX公司实际提供的500A、800A、1250A、2000A母线槽规格要低于采购合同清单载明的相应规格,且反诉被告XXX公司未举证证明反诉原告XX公司对调整后的母线槽进行了确认,故应认定反诉被告X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根据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实际交付的母线槽符合国家标准,且反诉原告XX公司也接收了相应产品,反诉原告XX公司并未按照采购合同第二条、第十二条的约定对母线槽的规格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故对于实际安装的产品规格与约定的产品规格不一致结果之产生,反诉原告XX公司也存在过错。(2)桥架。反诉被告XXX公司辩称,反诉原告XX公司测量的为桥架盖板的厚度,桥架盖板厚度较桥架本身厚度要薄,如果厚度一致,会导致盖板无法加盖,反诉被告XXX公司安装的桥架厚度符合双方的约定,符合国家规定的误差标准。本院认为,反诉原告XX公司仅提交了一张显示桥架部分构件厚度的照片,反诉原告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结合反诉被告XXX公司的辩解,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桥架厚度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反诉原告XX公司认为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桥架规格不符,导致盖板无法加盖的问题。反诉被告XXX公司辩称,反诉被告XXX公司系按照反诉原告XX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规格的桥架,桥架中的电缆线并非反诉被告XXX公司安装,故安装电缆线后,由于电缆线过多导致桥架盖板无法加盖与反诉被告XXX公司无关。本院认为,反诉被告XXX公司的该辩解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虽然反诉原告XX公司主张反诉被告XXX公司交付并安装的母线槽、桥架不符合质量标准,但是反诉原告XX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母线槽、桥架的数量等事实予以证实,反诉原告XX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母线槽安装不牢固的问题。反诉被告XXX公司辩称,之前的确存在该问题,但是在对方提出后,反诉被告XXX公司即进行了相应整改。
本院认为,由于反诉原告XX公司未举证证明现仍存在上述问题,结合反诉被告XXX公司的辩解,反诉原告XX公司认为反诉被告XXX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3.桥架安装混乱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微信中确认的事实,结合反诉原告XX公司提交的照片,反诉被告XXX公司在安装桥架时,的确存在反诉原告XX公司主张的该违约事实。4.部分防火板未安装的问题。反诉被告XXX公司辩称,安装防火板并非反诉被告XXX公司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采购合同,反诉被告XXX公司的该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5.工期问题。根据双方在采购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工期为50天,以反诉原告XX公司通知进场之日开始计算。另据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2月27日通过微信进行的约定,反诉被告XXX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母线及桥架的安装,但是反诉被告XXX公司对母线槽安装时间并未明确确认。另据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的记录,反诉被告XXX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进入施工现场,按照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反诉被告XXX公司需于2018年5月3日前完成安装。反诉被告XXX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4月26日完成了安装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本院依法认定反诉被告XXX公司已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安装工作。反诉原告XX公司认为反诉被告XXX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关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1.反诉原告XX公司要求更换母线槽、桥架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反诉原告XX公司未举证证明反诉被告XXX公司提供的桥架不符合质量标准,故其要求更换桥架的诉讼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母线槽是否应更换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母线槽已经安装完毕,且进行了通电使用,另据反诉被告X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如果更换,需要断电操作,并且安装母线槽的场所已经进行了吊顶,楼层之间的孔洞已被封堵,故更换存在较大难度;其次,反诉原告XX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反诉被告XXX公司交付并安装的母线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再次,对于实际安装的母线槽规格低于双方在采购合同清单中载明规格结果之发生,反诉原告XX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最后,反诉被告XXX公司同意通过调低价款的方式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认为,反诉原告XX公司要求反诉被告XXX公司更换母线槽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反诉被告XXX公司愿意以减少应收款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反诉被告XXX公司的该主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反诉被告XXX公司的违约情形,反诉被告XXX公司2018年11月、12月的报价金额,及反诉被告X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陈述愿意降低的数额(比例),参照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院依法确定反诉被告XXX公司减少的金额为总价款的18%。2.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反诉被告XXX公司并不存在逾期完工之行为,故反诉原告XX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3.赔偿因停电无法招商、无法正常使用物业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反诉原告XX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原告XXX公司交付并安装了母线槽、桥架及配件,被告XX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原告XXX公司价款。本院认为,由于被告XX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XXX公司发送了“母线统计”“桥架及配件统计”,且原告XXX公司也于当日向被告XX公司发送了经其确认的“母线统计”“桥架及配件统计”,除了弹簧支架数量外,双方对其他实际交付并安装的产品名称(类型)、数量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故价款应以此为依据进行计算。关于价款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采购合同所附清单中列明了实际交付并安装的同规格产品价格的,本院依法按照清单载明的价格予以计算;对于采购合同所附清单未载明实际安装的同规格产品的,本院将参照清单列明的相近规格产品的价格、采购合同或清单载明的价格计算方式,及原告XXX公司的报价(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7日)酌情确定。
具体分析认定如下:1.插接箱的价格。清单载明插接箱(160A)价格为800元,插接箱(315A)价格为1195元,故本院认为原告XXX公司对插接箱(200A)的报价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同理,原告XXX公司对插接箱(100A)、插接箱(500A)的报价合理,本院亦予以确认。2.铜排(10×60)、铜排(7×60)、电缆(300mm2)电缆(150mm2)、铜鼻子(300mm)、铜鼻子(150mm)的价格。根据原告XXX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发送给被告XX公司的《产品销货清单》载明的金额,本院确认上述产品的金额为16830.10元。3.母线角钢支架的报价合理,本院予以确认。4.弹簧支架数量。原告XXX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发送给被告XX公司的清单载明的弹簧支架数量为51套;被告XX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确认的数量为34套,原告XXX公司于当日确认数量为68套。综上,本院依法按照被告XX公司确认的数量34套计算。5.母线槽价格。根据双方在清单中的约定,2000A母线槽(100×10)的价格为每米2325元。根据原告XXX公司的陈述,母线槽的价格由母线槽铜排与母线槽其他材料两部分构成,母线槽有4根铜排,订立合同时铜价为每吨47000元(每千克47元),故每米铜排的价格计算公式为:体积(长度1米×宽0.1米×厚0.01米)×密度(8.9×103)×铜单价(47元)×数量(4),亦即每米母线槽中的铜排价格为1673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则本院确认每米母线槽的其他材料价格为652元(2325-1673)。另据双方在采购合同第二条中的约定,母线槽中铜排价格以2017年7月18日的上海期货价(铜价)为基准,收到预付款当天对铜价再做调整,铜价每上涨1000元,价格上涨2%;因被告XX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日期为2017年8月23日,故价格调整应以2017年8月23日的铜价为基准。经查,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的2017年7月18日铜的完税交割结算价为每吨47330元,2017年8月23日铜的完税交割结算价为每吨49950元,上涨2620元,故母线槽铜排价格应在清单载明的同规格母线槽铜排价格基础上上涨4%。由于双方在清单中约定的2000A母线槽的尺寸为100×10,原告XXX公司实际交付、安装的2000A母线槽的尺寸为175×4,则不应以清单载明的2000A母线槽价格作为调价基数,本院依法认定2017年7月18日2000A母线槽(175×4)的价格为1823.24元(1×0.175×0.004×8.9×103×47×4+652),据此,则2017年8月23日的2000A母线槽(175×4)的价格为1870元[(1823.24-652)×(1+4%)+652]。同理,本院依法认定1250A母线槽(134×3)价格为1351元,800A母线槽(74×3)价格为814元,500A母线槽(44.9×3)价格为515元。由于双方未约定接头器的价格需要调整,故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对接头器的价格在清单列明的基础上予以调整的做法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按照清单列明的接头器价格进行计算。6.母线弯头的价格。清单中并未约定“母线弯头”产品,原告XXX公司诉称,所谓“母线弯头”就是清单中列明的“垂直直角”“水平直角”“垂直弯通”。本院认为,结合原告XXX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发送的“清单”载明的产品名称,及2019年1月11日的“母线统计”载明的产品名称,原告XXX公司的上述陈述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7.母线槽安装费,根据双方在清单中的约定,母线槽及配件安装费为母线槽及配件材料费的10%,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母线槽及配件的税款,根据双方在清单中的约定,为母线槽及配件材料费、安装费总额的12%,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桥架及配件的税款,根据双方在清单中的约定,为桥架及配件材料费、安装费总额的10%,本院予以确认。8.桥架安装费的数量问题。根据双方在清单中的约定,弯头、三通、异径弯头、四通、爬高弯的安装费按照桥架直段同规格1米分别乘以相应倍数计算,故在确定安装数量时,按照上述方式予以折算,并结合原告XXX公司主张的数量确定。对于具体价款的确定,本院分为母线及配件、桥架及配件分别计算如下:
1.母线及配件计算明细产品(规格)清单价格报价单价本院确定单价双方确认数量报价总价本院确定总价
母线槽(800A)930XXXX14208.092XXXX2876.101XXXX9385.26
接头器(800A)280289.328XXXX25119600
母线槽(1250A)145XXXX1599.401XXXX1108.375XXXX3334.901XXXX6414.63
接头器(1250A)437451.504XXXX806017480
母线槽(500A)582640.XXX.805XXXX0361.XXX.58
接头器(500A)175180.801XXXX1446.401400
母线槽(2000A)232XXXX2557.501XXXX7092.505XXXX6581.501XXXX2984.35
接头器(2000A)698721.206XXXX6684.XXX
弹簧支架505XXXX34001700
插接箱(160A)800XXXX0231840XXXX8400
插接箱(315A)119XXXX195223XXXX2390
插接箱(200A)800XXXX00800
插接箱(100A)7137XXXX53565
插接箱(630A)203XXXX2039510XXXX0195
插接箱(50A)7137XXXX14261426
插接箱(500A)119XXXX23902390
始端箱580XXXX0952205220
吊架505XXXX43504350
母线连接排(2000A)232XXXX2557.523XXXX572325
母线连接排(800A)930102XXXXXXX
母线连接排(1250A)145XXXX1599.40145XXXX1454
母线弯头(2000A)XXX(2790)279XXXX8800(30690)30690
母线弯头(800A)XXX(1116)111XXXX2166(30132)30132
母线弯头(1250A)XXX(1745)174XXXX1200(24430)24430
铜排(10*60)170XXXX6830.117XXXX6830.1
铜排(7*60)
电缆(300mm2)
电缆(150mm2)
铜鼻子(300mm)
铜鼻子(150mm)
母线角钢支架252XXXX0150
母线槽及配件材料费合计727776.92
安装费80725(87034)870XXXX0725(87034)72777.69
税款106557(114884)114XXXX6557(114887)96066.55
总计994532(XXX)896621.16
注:括号外为2019年1月11日报价,括号内为2019年3月27日报价
2.桥架及配件计算明细产品(规格)清单价格报价本院确定价格双方确认数量报价总价本院确定总价
镀锌槽式桥架(800×200)185XXXX8531.55827.505827.50
镀锌槽式桥架(600×200)154XXXX446XXX
镀锌槽式桥架(400×200)113XXXX3479.554183.XXX.50
镀锌槽式桥架(300×200)103XXXX0079.18147.307910
镀锌槽式桥架(300×100)808XXXX0305.424XXXX4432
镀锌槽式桥架(200×200)808XXXX006400
镀锌槽式桥架(200×100)464XXXX2316.XXX.601XXXX6563.60
镀锌槽式桥架(100×100)323XXXX2663.721238.XXX.40
镀锌槽式桥架(100×50)212114.9312.90312.90
镀锌梯式桥架(1000×200)XXX.XXX
镀锌梯式桥架(800×200)XXX.XXX
镀锌梯式桥架(600×420)XXX.217XXXX1612
镀锌梯式桥架(600×400)XXX.911XXXX1053
镀锌梯式桥架(600×300)XXX.721XXXX2002
镀锌梯式桥架(600×200)158XXXX5432.85051.205051.20
镀锌梯式桥架(400×400)XXX.9920.40842.40
镀锌梯式桥架(400×200)113XXXX3111.512599.XXX.50
镀锌梯式桥架(200×200)80806.XXX
丝杆吊卡(吊架、丝杆焊角码)(600#)454XXXX0540
丝杆吊卡(吊架、丝杆焊角码)(400#)2828122XXXX3416
丝杆吊卡(吊架、丝杆焊角码)(300#)232XXXX670387038
丝杆吊卡(吊架、丝杆焊角码)(200#)202020156XXXX31280
丝杆吊卡(吊架、丝杆焊角码)(100#)181XXXX102XXX
角钢吊卡(角钢门字架)(800#)787XXXX501950
角钢吊卡(角钢门字架)(600#)727XXXX082808
角钢吊卡(角钢门字架)(400#)444XXXX2409240
垂直弯(300×100)9696(80×1.2)XXX
垂直弯(200×200)9696(80×1.2)XXX
垂直弯(200×100)55.2055.20(46×1.2)XXX.205851.20
垂直弯(100×100)38.4038.40(32×1.2)381459.201459.20
水平弯(600×200)231231(154×1.5)XXX
水平弯(400×200)135.60135.6(113×1.2)7949.20949.20
水平弯(400×100)123.60108(90×1.2)8988.80864
水平弯(300×200)123.60120(100×1.2)1123.60120
水平弯(300×100)9696(80×1.2)181XXXX1728
水平弯(200×200)9696(80×1.2)XXX
水平弯(200×100)55.2055.20(46×1.2)XXX.806568.80
水平弯(100×100)38.4038.40(32×1.2)301XXXX1152
爬高弯(400×200)248.60226(113×2.0)153XXXX3390
爬高弯(400×100)206180(90×2.0)265XXXX4680
爬高弯(300×100)176160(80×2.0)447XXXX7040
爬高弯(200×100)101.2092(46×2.0)163XXXX6495.XXX
爬高弯(100×100)70.4064(32×2.0)674716.804288
正三通(400×200)169.50169.50(113×1.5)XXX
正三通(300×100)120120(80×1.5)XXX
正三通(200×200)120120(80×1.5)XXX
正三通(200×100)6969(46×1.5)654XXXX4485
正三通(100×100)4848(32×1.5)115XXXX8528
135°水平弯(800×200)277.50277.50(185×1.5)XXX
135°水平弯(600×200)231231(154×1.5)XXX
135°水平弯(400×200)135.60135.60(113×1.2)121627.201627.20
135°水平弯(400×100)123.60108(90×1.2)2247.2216
135°水平弯(300×200)123.60120(100×1.2)1123.60120
135°水平弯(300×100)9696(80×1.2)XXX
135°水平弯(200×100)55.2055.20(46×1.2)128XXXX7065.60
135°水平弯(100×100)38.4038.40(32×1.2)9345.6345.60
变三通(1000×600×200)504XXXX04504
变三通(800×600×200)277.50277.50(185×1.5)1277.50277.50
变三通(800×200×100)277.50277.50(185×1.5)XXX
变三通(600×400×200)231231(154×1.5)XXX
变三通(600×400×100)231231(154×1.5)XXX
变三通(600×200×100)231231(154×1.5)XXX
变三通(400×400×200)169.50169.50(113×1.5)5847.50847.50
变三通(400×400×100)169.50169.50(113×1.5)XXX
变三通(400×300×200)169.50169.5(113×1.5)XXX
变三通(400×300×100)169.50169.50(113×1.5)1169.50169.50
变三通(400×200×200)169.50169.50(113×1.5)1169.50169.50
变三通(400×200×100)169.50169.50(113×1.5)5847.50847.50
变三通(300×300×200)120120(80×1.5)XXX
变三通(300×300×100)120120(80×1.5)131XXXX1560
变三通(300×200×100)120120(80×1.5)XXX
变三通(300×100×100)120120(80×1.5)XXX
变三通(200×200×100)6969(46×1.5)221XXXX1518
变三通(200×100×100)6969(46×1.5)16969
正四通(200×200×200×200)160160(80×2.0)284XXXX4480
变四通(400×400×200×200)226226(113×2.0)XXX
变四通(400×200×200×100)226226(113×2.0)XXX
变四通(300×300×200×200)160160(80×2.0)XXX
变四通(300×300×200×100)160160(80×2.0)XXX
大小头(300×100)9696(80×1.2)19696
大小头(200×100)55.2055.20(46×1.2)155.2055.20
梯式桥架角钢支架252XXXX5375
配电室桥架角钢支架252XXXX5125
安装费(1000#)40404.XXX
安装费(800#)303XXXX3040.312XXXX1209
安装费(600#)252XXXX2598.624XXXX2465
安装费(400#)202XXXX0679.913XXXX3598
安装费(300#)191XXXX9486.59300.509243.50
安装费(200#)181XXXX2925.752662.XXX.60
安装费(100#)131XXXX3833.610836.XXX.80
桥架及配件、安装费合计508261.705XXXX3628.40
税款3172XXXX50826XXXX0362.84
总计559087.705XXXX3991.24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原告XXX公司实际交付并安装的产品的价款为XXX元(896621.16+553991.24),扣除原告XXX公司应减少的261110元(XXX.40×18%),及被告XX公司已经支付的60万元,被告XX公司还需支付原告XXX公司货款589502元。关于律师费、交通费问题,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诉讼请求情况,及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的约定,本院依法酌情支持原告XXX公司律师费1万元,原告XXX公司要求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XX公司要求反诉被告XXX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XXX公司交付并安装完产品后,被告XX公司未付清价款,且给原告XXX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原告XXX公司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资金占用费)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双方结算完后付清价款,但是双方一直未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依法酌情从原告XXX公司起诉之日亦即2019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原告XXX公司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89502元;
二、被告昆明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昆明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未支付的货款数额为基数);
四、驳回原告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昆明XX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082元,由被告昆明XX公司负担7939元,原告云南xxx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1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33元,由反诉原告昆明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 臣
人民陪审员 顾XX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