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马腾华,山东XX律师。
被告人:艾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艾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至案发,以被告邓X为首被告人艾X、艾X、艾X具体实施的犯罪团伙,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以交友的名义诈骗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制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并处罚金。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为网络诈骗,较一般诈骗处罚更重,庭审中积极查找被告人的减刑情节,最终获得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