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的电机、减速机供应商,多年来原告持续向被告供应电机和减速机产品,双方一直以来均没有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拖欠货款的情况愈发严重,自2016年以来更是陷入经营困境,所欠货款几乎不予支付。经双方对账,截止2017年10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113XXXX3036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却一直拖延未能支付。
办案经过
因本案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双方多年来一直没有签署过书面的《买卖合同》,被告公司亦一直存在管理混乱等情况,为防止被告在庭审中否认债务抑或法官认定双方存在虚假诉讼伪造债权债务以转移资产等,确保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让原告大量准备了多年来与被告的送货单、开具发票记录、被告的付款记录等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客观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被告确实拖欠原告货款113XXXX3036元。
在本案起诉后,被告向法庭提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抗辩称:“被告对原告负担的113XXXX3036元债务经双方协议已转让给案外人负担,且有218000元债务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
案件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3XXXX30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13XXXX303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