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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8)赣0828刑初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庆超律师
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赣0828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15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庆超,安徽XX律师。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检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X、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曾庆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5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皖M×××××/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驶经京珠线2015KM+400M路段(潞田街)时,同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温X发生碰撞,造成温X受伤并经万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12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张XX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近亲属胡X2、胡X1等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胡X2等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张XX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罗X、郭X、胡X1的证言,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122警情信息、扣留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交认字[2018]第360828120XXXX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过磅单,被告人张XX的驾驶证、赣皖M×××××/皖K×××××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万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出院记录,赣州金鼎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金鼎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08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安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235号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笔录,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近亲属胡X2、胡X1等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胡X2、胡X1等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张XX的身份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张XX量刑时选择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肖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涂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2018-10-22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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