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8日,被告宋XX向原告邓XX借款145000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本人宋XX因经济不稳定,急现金周转。特向邓XX借取现金人民币(小写145000.00),(大写拾肆万五千元),限期2013年6月23日前还清,过期不还,愿承担一切后果,特此证明。借款人宋XX。身份证号码:××。2012年5月8日。”;2013年3月23日,被告宋XX向原告邓XX借款55000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本人宋XX因经济不稳定,急现金周转。特向邓XX借取现金人民币(小写55000.00),(大写伍万伍千元),限期2013年6月23日前还清,过期不还,愿承担一切后果,特此证明。借款人宋XX。身份证号码:××。2013年3月23日。”后,上述款项经原告邓XX多次催讨未果而成讼。另查明,被告宋XX与被告任XX于2006年9月18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宋XX一直拒绝还款且拒绝与原告沟通,甚至一度失去联系,在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找到了陈旺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着手寻找债务人的踪迹,并准备周密的诉讼计划,最终成功帮原告要回相应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