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东莞XX车有限公司、周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19民终85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冀绪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东莞XX公司、周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民终8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港南XX。

法定代表人: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冀绪,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女,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上诉人东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X公司支付周X违反劳动法解聘员工的赔偿金46494元;XXX公司支付周X2015年至2018年周末加班费47295.61元;3.xx公司支付周X2015年至2018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4251.03元;4.xx公司支付周X项目奖励费3000元;5.xx公司支付周X2017年度按绩效考评的不足额奖金部分3099.6元;6.xx公司支付周X因公司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的经济补偿10000元;7.xx公司补缴2015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份社保不足缴纳部分19012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确认周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二、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X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247元;三、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X项目奖励费3000元;四、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X绩效奖金差额3099元;五、驳回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由xx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书。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xx公司无须向周X支付绩效奖金差额3099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xx公司将周X绩效调整为B级缺乏正当理由为由认定xx公司应补足周X绩效奖金错误。周X是xx公司员工,xx公司对其绩效评级享有最终确定权,周X不能仅凭其直属上司的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同的绩效评级。周X直属上司的评定仅为用人单位作出最终绩效评级的参考,并不具备决定性作用。且公司的绩效考评应以xx公司最终公示为准,不属于作为员工的周X的权益,一审判决支持周X关于绩效奖金差额的诉请,不符合客观事实。

周X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仅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xx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分析如下:根据双方在诉讼中的陈述可见,案涉绩效奖金与周X在xx公司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在性质与确定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绩效奖金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业绩以及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多方面的因素而给予劳动者在正常工资报酬之外的奖励,对劳动者的该方面评定应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范畴。本案并无证据反映xx公司对周X的2017年度绩效评级的确定侵犯了周X的相关劳动权利,故在此情况下,周X主张xx公司对其2017年度绩效评级的确定不当,诉请支付绩效奖金工资差额3099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问题的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致部分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驳回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由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XX

审判员  谢XX

审判员  伍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2018-11-21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