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蔡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川0525民初153号
债权债务
马丹律师 在线
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65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蔡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525民初153号

原告:蔡X,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四川XX实习人员。

被告:王XX,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蔡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万元,其中25万元从2015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时止;其中11万元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3月份,被告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50000元,月利率3%,按季支付利息,承诺于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后又约定此款于2016年12月5日前归还。2014年1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每月支付3300元利息,借款时间至2015年1月30日止,后又约定此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之后,被告在二郎镇人民政府支取150000元支付利息。约定的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王XX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50000元,用于工程项目资金周转,月利率3%,按季度支付利息,承诺于2014年12月5日前付清,期限到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又约定此款于2016年12月5日前付清。2014年1月29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1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3300元利息,按季度支付利息,借款日期至2015年1月30日止,约定的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后原、被告又约定此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借款后,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利息,对于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6万元的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借条原件两张、取款明细、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借款约定的归还期限已过,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支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又因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利息,经核算,可以抵扣其中25万元借款20个月利息,即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故对原告请求其中25万元借款从2015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其中11万元借款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X借款360000元,其中250000元借款从2015年9月5日起至此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剩余110000元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此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XX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019-03-13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丹律师
5.0分服务:565人执业:7年
马丹律师
15105201****5093 执业认证
  • 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迎宾大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面维也纳酒店四楼
马丹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语...
  • 193 8241 3020
  • 1878306645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