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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康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鲁01民辖终11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洪宁律师
撤回上诉

案件详情

李X与康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辖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X,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康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X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李X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郑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XX


  • 2018-12-18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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