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X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刑终9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健华,广东XX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粤0605刑初44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受害人陈X1、莫X沿佛山市南海区樵金某由桂某方向往西樵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南海区,与由麦X驾驶的粤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黎XX、莫X受伤,陈X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XX被送医院救治,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受害人陈X1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驾驶摩托车在夜间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驾驶两轮普通车搭乘两人,驾驶人及搭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麦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黎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麦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XX的亲属代其赔偿了2万元给被害人陈X1的亲属,且黎XX声明放弃参与事故小轿车粤Y×××**号的交强险的限额分配,并取得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麦X、莫X、张X、陈X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黎XX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陈X1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黎XX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黎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此次交通事故是上诉人黎XX无偿搭载被害人下班时发生,案发后上诉人黎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而被害人家属也是考虑到与黎XX家属相互认识、对黎XX的家庭情况比较清楚以及上诉人黎XX对被害人有情愫等原因,才对上诉人黎XX表示谅解,此节应在对上诉人黎XX量刑时充分考虑;同时上诉人黎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且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故请求二审对上诉人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依法从宽处罚。考虑到上诉人黎XX与被害人陈X1系老乡兼同事、此次交通事故是上诉人搭载被害人下班时发生、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黎XX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上诉人黎XX宣告缓刑。对上诉人黎XX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唯未对上诉人黎XX宣告缓刑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441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黎XX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441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黎X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X
审判员 达X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