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与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2833号
原告:胡XX,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徐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山东XX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山东XX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胡XX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胡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