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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徐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8)鲁0104民初28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洪宁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胡XX与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2833号

  原告:胡XX,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徐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山东XX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宁,山东XX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胡XX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胡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


  • 2018-05-10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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