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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梅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9)川01民特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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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梅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特60号

申请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港路xx号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XX。

法定代表人:唐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梅XX,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营业场所:中国XX四川XX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x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XX。

负责人:易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北京XX律师。

申请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梅XX、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X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69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XX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事实上解除与梅XX的劳动合同。XX公司从未禁止梅XX进出办公区域工作也未故意不允许梅XX打卡。XX公司为梅XX缴纳了2018年10月社保。本案系梅XX欲恶意解除劳动关系。2.梅XX未提供完整的工作安排通知,2018年3月23日,XX公司已发文取消了周日加班的工作要求,梅XX在加班期间,调整了周五的工作时间,用于加班人员的补休。3.仲裁裁决对梅XX的工资标准在计算加班工资和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不一致。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梅XX辩称,其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已经很充分了,不是梅XX不打卡,而是公司不让她打卡,加班也是事实。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XX公司陈述,同意XX公司的意见,此外,梅XX仲裁阶段提供的录音证据,其整理的文字版本和实际录音有很大差异。

经审查查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4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696号仲裁裁决:XX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5日内向梅XX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63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510元;驳回梅XX的其他仲裁请求。

梅XX于2017年3月27日应聘到XX公司处从事投诉客服岗位工作,双当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XX公司对梅XX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梅XX应对实际加班时间向XX公司进行申请,XX公司对梅XX的实际加班时间进行审批;梅XX试用期工资318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月工资3900元(包括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930元、全勤工资300元、绩效工资1170元)。2017年6月起,XX公司开始为梅XX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2月5日,XX公司发出书面任命通知,任命梅XX为公司法务合规部客诉主管职务,负责客户投诉的处理及管理工作,月工资标准升为4200元。2018年2月22日,XX公司发出《关于工作时间调整的通知》,通知对员工工作时间调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休息,周日下午(13:00-18:30)上班。2018年7月1日,XX公司发出《关于工作时间调整的通知》,通知对员工工作时间调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休息,周日下午(13:30-18:00)上班。2018年9月,XX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公司投顾客服部进行调整。2018年9月27日下午,XX公司相关负责人组织梅XX所在部门全部员工召开会议,通知将该部门人员进行调整,要求员工在以下方案中进行选择:(1)在家里待业至明年三月份复业,但待业期间没有薪水;(2)从10月1日起直接去长沙XX公司上班,工资水平不变,自行租房;(3)从11月1日起直接去广州XX上班,公司提供3个月合租费用,之后自行负责;(4)个人选择离职,但没有任何补偿。2018年9月28日,XX公司相关负责人找梅XX谈辞退补偿事宜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其表示同意支付梅XX半个月工资外加一至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梅XX未同意。2018年10月7日,XX公司相关负责人又与梅XX谈辞退补偿事宜,表示同意给梅XX一个月工资外加一个月社会保险,梅XX未同意。2018年10月8日,梅XX继续到XX公司处上班,但无法进行指纹打卡,后在纸质签到表上进行了上下班签到。同日,梅XX被要求办理了内部工作交接手续。2018年10月9日,梅XX继续到XX公司处上班,但仍无法打卡,被告知不需再签到,同时门禁指纹被锁,也无法再进入办公室,梅XX因此离职。梅XX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约4033元。2018年10月15日,梅XX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另查明:XX公司系XX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梅XX休息日加班18天(每天5.5小时),计99小时;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梅XX休息日加班14天(每天4.5小时),计63小时,两项共162小时。2018年10月19日,XX公司向梅XX发放了2018年9月工资549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发5409.82元。

本案审查期间,XX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关于工作时间调整的通知》(巨字[2018]第009号),拟证明XX公司因四川证监局检查,统一调整工作时间,并对周日加班进行了调休,检查结束后,于2018年3月23日取消周日加班,保留周五调休制度,XX公司根据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为尽快整改到位,统一调整工作时间,并对周日加班进行了调休。梅XX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文件具体发放的时间不清楚。证据2.成稽检查通字17055号《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书》、《监督检查事实确认书》、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拟证明四川证监局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21日对XX公司进行检查,四川证监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XX公司下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XX公司基于应对检查和整改,才要求梅XX加班。梅XX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证据3.办公场所监控视频截图(附光盘)、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拟证明XX公司未限制梅XX工作及进出办公室。梅XX系主动离职,且梅XX10月离职,XX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到10月。梅XX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将结合本案的其他实际,对X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一裁终局的裁决,一旦作出,非依法定条件,不得任意撤销和变更,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对此,当事人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针对XX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事由,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XX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梅XX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四段录音等证据,2018年9月27日,XX公司对员工进行调整,并对所有员工给出四种选择方案,由于梅XX未选择个人离职,也不同意其他单方异地调整和无薪待岗等方案,XX公司随后就辞退补偿事宜与梅XX协商未果。XX公司基于业务安排需要调整办公场所,2018年10月9日起XX公司统一删除了梅XX等员工的门禁打卡。本案审查中,XX公司针对梅XX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梅XX所整理的录音证据的文字版本与录音证明本身存在差异,未真实、客观的反映梅XX的工作情况,梅XX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审查梅XX提交的录音证据与录音证据文字版本是否完全一致,且梅XX可能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从而导致其作出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696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湖南XX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滕 洁

审 判 员  周 文

审 判 员  崔XX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XX

书 记 员  谢彦君



  • 2019-03-12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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