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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王XX审民事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9)豫05民终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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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5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审第三人:李XX,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王X及原审第三人李XX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贾XX


  • 2019-05-07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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