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05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审第三人:李XX,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王X及原审第三人李XX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