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XX与吴XX,张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良辉,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屈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XX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宋XX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