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月年,男。
委托代理人谢XX、唐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尚中,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X,男,系被告徐XX之子(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月年与被告徐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月年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月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月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 吴 伟
书 记 员 黄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