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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月年诉被告徐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彭山民初字第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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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月年,男。


委托代理人谢XX、唐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尚中,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X,男,系被告徐XX之子(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月年与被告徐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月年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月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月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 吴 伟



书 记 员 黄自春


  • 2013-11-07
  • 彭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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