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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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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84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71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2017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乔莎莎,山东XX律师。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乔莎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3日14时51分,被告人刘XX在蓬莱市八仙雕塑像处盗窃黑色腰包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腰包内有现金现金人民币2880元;索尼DV摄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华为荣耀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0元;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1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或者单处九千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陈述、证人胡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蓬莱市价格检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X系初犯,系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七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XX


  • 2019-11-26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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