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1089号
原告: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东。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山东XX律师。
被告:文某,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瑶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莎,山东XX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曲XX,行长。
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某、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某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由原告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隋XX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