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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鲁0612民初10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莎莎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1089号

  原告: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东。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山东XX律师。

  被告:文某,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瑶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莎,山东XX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曲XX,行长。

  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某、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某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由原告烟台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隋XX

  书记员陈XX


  • 2019-07-12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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