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8928号
原告:刘X,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罗XX,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刘X、罗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X、罗XX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岳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