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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上海徐汇区韦*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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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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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33034号

  原告:刘X,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区韦*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高XX,校长。

  原告刘X与被告上海徐汇区韦*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刘X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X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X负担。

  审判员  范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6-12-20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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