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偿因被迫提前五年终止劳动合同、被迫提前五年退休30个月工资补偿金309000元;2、被告补偿原告1997年3月至2019年3月住房补贴1,900.80元;3、被告补偿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克扣工资4,400元。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前往单位,与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对接相关证据材料,系统整理诉讼策略,积极与法官沟通,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与XXXX的微信聊天、短信记录、照片证明其被迫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但该证据仅能够证明原告在2018年2月对申请转工人岗的意思表示有反复,且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提交的转岗申请书能够表明其自愿按照工人身份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加之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亦不予认可,故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1997年3月至2019年3月住房补贴。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在XXXX公司工作,且于2008年6月23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被告自认原告在2006年5月之前按5.9元/月标准随工资发放了住房补贴,并主张自1998年对新进人员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既未提供新进人员不再发放住房补贴(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证据,又未提供现行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且原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故本院支持原告自2008年7月至2018年6月的住房补贴864元(7.20元/月×120个月)。关于原告主张的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克扣工资每月200元(该工资系原告与XXXX部其他员工工资差额)共计4,4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16年XXXX利润完成明细邮件照片、XXXX2017年工作总结、XXXX全年收入确认表照片、2017年6月至7月原告银行流水复印件、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复印件、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等证据佐证。被告对2016年XXXX利润完成明细邮件照片、XXXX2017年工作总结、XXXX全年收入确认表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有异议,并认为张XX工作总结是原告自述;对2017年6月至7月原告银行流水复印件、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对2017年绩效考核办法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显示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与被告XXXX的XXXX完成相同的工作,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与被告XXXX部其他员工工资差额每月200元共计4,400元亦难以支持。 案件结果
胜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