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辩护获得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鲁0305刑初xxxx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健律师
努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卷宗,系统提出辩护方案。

  案件结果

  被告人XXXX、X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XX、X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对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XX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2019-12-17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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