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罪

  • 刑事辩护
  • (2019)川0107刑初1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超刚律师
轻伤一级仅量刑九个月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毛XX因怀疑女朋友与沃斧健身房的教练发生性关系,邀约了乔X等三人帮自己实施报复。2018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毛XX等四人在本市武侯区桐梓XX沃斧健身房外,持铁棒对从健身房出来的被害人王X实施殴打,致王X左手臂骨折、头部裂伤,后沿桐梓林路出城方向逃离。群众见状报警,随后民警赶至案发现场。被害人王X追赶上被告人毛XX后将其拦下,二人交谈后一同回到案发现场,等候在此的民警将被告人毛XX挡获。经鉴定,被害人王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6月,被告人毛XX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办理结果:

  一、被告人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说法:

  1、故意伤害罪原则上根据伤情结果进行量刑。伤情等级分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四个等级。

  引用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2019-07-08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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