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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晋0723民初6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晓娜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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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与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2019)晋0723民初677号

    原告:张X,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娜,河北XX律师。

    被告: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住所地:和顺县东XX。

    经营者:刘XX,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和顺县,住本村。

    被告:刘XX,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和顺县,住本村。

    原告张X与被告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和赵晓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刘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06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1408元,要求支付至偿还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邢台市经营一家销售钢管的门市,自2010年与被告结识,被告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经营水暖生意,因业务的需要,被告开始与原告进行合作,从原告处购买钢管。基于合作伙伴相互信任的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钢管等均是先提货后付钱。自2017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再次购买钢管等,就不再及时付款,后经过多次对账。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截止到出具欠条之日,尚欠原告142600元货款未支付。2018年4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其余货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被告不予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未作答辩。

    被告刘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在邢台市经营一家销售钢管的门市,自2010年与被告结识,被告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经营水暖生意。因业务的需要,被告开始与原告进行合作,从原告处购买钢管。基于合作伙伴相互信任的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钢管等均是先提货后付钱。自2017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再次购买钢管等,就不再及时付款,被告刘XX于2018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原告货款142600元的欠条一支。2018年4月25日被告刘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406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刘XX出具的欠条等证实,本院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XX欠原告钢管款140600元应及时给付,至今为给付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XX给付货款1406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从原告提供的被告刘XX出具的欠条看,是被告刘XX以刘XX的名义出具,不是被告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故和顺县xx水暖门市x部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利息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利息按货款1406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从被告刘XX出具欠条的2018年2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7月15日止计算为8664.47元,从2019年7月16日至还清止仍按年利率4.35%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张X要求被告刘XX给付货款140600元及逾期利息从被告刘XX出具欠条的2018年2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7月15日止为8664.47元,从2019年7月16日至还清止仍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原告张X货款140600元及逾期利息从被告刘XX出具欠条的2018年2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7月15日止为8664.47元,从2019年7月16日至还清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王素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莉


  • 2019-10-28
  • 和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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