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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XX盗窃、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6)闽0581刑初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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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云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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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林XX盗窃、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6)闽0581刑初16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严XX、蔡云婷,福建XX律师、实习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林XX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陈X。被告人林XX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6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责令上诉人林XX退赔被害人陈X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四、扣押在侦查机关的车牌为鄂J×××××福田奥铃牌保温车发还被害人王X予以继续占有。案件生效后,林XX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泉刑监字第32号驳回申诉通知。林XX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闽刑监字第148号再审决定,指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闽05刑再3号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刑终字第76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狮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指控被告人林XX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康志强

    审判员吴XX

    代理审判员杨XX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支丁丁书记员杨XX


  • 2018-02-1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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