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网络购物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8)京01民终46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疆律师
准确分析该案件,把握该案件胜诉的关键点。掌握诉讼节奏,给出合理有效的应诉建议。

案件详情

  2019年11月11日24时,年度XX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最终定格在2684亿元,新型的购物模式不断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层面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即便是在疫情存在的今天也是如此。但与此同时,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该案列定位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重点关注经营者涉诉的领域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以期为经营者了解网络购物合同争议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冯XX在名为枫树岭的交易平台上的花梨公司购买了7万元的茶叶,并委托相关机构做了鉴定。认定该茶叶中一种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含量,就此提起诉讼认为该枫树岭平台在线宣传“顾客优先受偿”应当优先赔偿自己的损失被驳回之后提起了上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要求。

  花梨公司的负责人找到刘疆律师团队,刘疆律师在了解了案件后给与了准确的分析,首先鉴定机构于2017年10月出具《鉴定建议书》,其中标注“由于鉴定标的物已过保质期,我司只能对鉴定标的物现有状态进行鉴定”。该鉴定对我方当事人有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正是依据前述规定向XX公司、花梨公司主张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其次2017年11月,检验认证集团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标的物“花梨”茶该氧化物总量为5.1mg/kg,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茶叶稀土限量的要求。已经在GB2762-2017标准实施时(2017年9月17日)废止,新的国家标准中对于该元素的限量未作要求。据此,我方当事人并不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冯XX提出十倍赔偿无事实依据。

  果然,最终法院驳回了冯XX的上诉请求。刘疆律师提示网络购物合同争议中,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涉诉最频繁的领域,争议焦点往往围绕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内容,刘疆律师团队建议不要因为过度宣传或进行价格战引发诉讼风险,也不要因网络电商平台未尽审核及注意义务引发诉讼风险。

  当然最好的规避方式是防患于未然,在纠纷发生之前有自己的律师顾问等专业人员给予准确的指导帮助。


  • 2018-06-15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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