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8)闽0521民初3490号
原告:陈XX,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财,福建XX律师。
被告:何XX,女,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陈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10500元,于2017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并承诺于2018年1月1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还款。
被告何XX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欠条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0500元,并承诺于2018年1月1日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
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被告因需要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10500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欠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承诺于2018年1月1日还清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10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柳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