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王XX、河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XX人民法院
(2017)冀0191民初148号
原告:张XX,男,194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XX,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系原告张XX女婿。
被告:王XX,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XX。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河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郭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