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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河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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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对方自知无法胜诉,直接撤诉

案件详情

    张XX与王XX、河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XX人民法院

    (2017)冀0191民初148号

    原告:张XX,男,194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XX,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系原告张XX女婿。

    被告:王XX,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XX。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河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郭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X


  • 2017-03-21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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