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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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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后,对方自觉难以胜诉,直接撤诉

案件详情

    孙XX与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冀0102民初8719号

    原告:孙XX,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刘XX,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拥军,河北XX律师。

    第三人:张XX,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长薛X

    人民陪审员宋X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XX


  • 2019-10-31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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