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冀0102民初8719号
原告:孙XX,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刘XX,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拥军,河北XX律师。
第三人:张XX,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长薛X
人民陪审员宋X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