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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粤0304民初77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兰易易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7750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鸿荣XX。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易易,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易易,被告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销售化妆品、化妆工具、洗涤用品、护肤品、日化用品等产品的公司,被告系从事印刷品印刷、印刷品包装加工,纸制品加工、胶粘制品加工的企业。2016年9月,原告通过XXX平台知晓被告,并开始合作,二者主要通过电话、QQ、微信沟通及传送文件。2016年12月7日,原告因业务需要,急需一批不干胶眉贴及眉贴包装,与被告通过扫描方式签订《订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期为一周”,质量要求为“以需方提供的标准及提交的样品质量为准”,运输方式为“供方物流免费送货上门”。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反复变更合同价格,原告因急需货物,只能同意,并强调务必保证产品质量、抓紧时间生产。可被告擅自延长交货日期,经原告再三催促,才于2016年12月21日到货,且拒绝送货上门。原告因急需货物,只能自行前往物流点验收货物。验收货物时,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不干胶眉贴,切线均往眉形外扩展很多,致使产品根本不能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订金8000元及货款6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7335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支付的货款中5000元系通过XXX平台,该货款原告已经申请退款,被告从未收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被告接到订单后,经与原告确认不干胶材料、彩卡样,并组织人力、物料按照原告寄送的样本进行生产。2016年12月19日,被告委托物流公司送货至原告处,但原告拒绝验收及收货,无奈,被告只能要求物流公司将货物拉回,至今保管在被告仓库。据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立即从被告处提走所有货物;2、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货物尾款15550元;3、原告赔偿被告物流损失900元;4、反诉费由原告负担。后被告提出增加反诉申请,请求判令:1、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未付款产生的利息,以15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申请提出日为199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仓储费损失10000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原告确认其中5000元仍存在XXX平台,但尚未退还原告。原告还辩称,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生产,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原告的设计文件,未依照合同约定送货上门,临时要求原告自取等多处违约,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尾款、物流、仓储费,也无权要求支付利息,被告应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原告作为需方,被告作为供方,双方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封套彩卡、不干胶、封口贴,其中封套采购数量为11000套,金额为7700元;不干胶155000套,金额为15500元;封口贴金额为11000套,金额为350元,合计23550元。交货期限为一周;付款方式为先付定金35%(8000元),余下的尾款(15550元),确认货没问题后付清(货到付10550元,剩余5000元货款在XXX平台上拍)。质量要求:以需方提供的标准及提交的样品的质量为准,如需方没有规定标准应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数量和品质要保证,为了补齐次品率,每种货品要多备总数2%。运输方式为供方物流免费送货上门。收货地址为:东莞市东城区。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8000元以及货款1000元还并将货款5000元监管于XXX平台。庭审时,被告确认如果被告同意办理退款,XXX平台就会自动办理退款手续。被告于2016年12月19日将生产完成的产品交付佳吉快运,委托其向原告送达。为此,被告支付物流费3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交付的产品送至物流点,原告在验货时发现被告生产的不干胶存在质量问题,遂未收取货物。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一份付(送)货单,主张被告从物流公司处取回上述货物,为此支付运费600元。庭审时,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确认上述货物现存放于被告处。

  原告主张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样品,要求被告按照样品生产,但是被告私自将生产的产品切割线外扩,导致产品无法出售。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其中在QQ聊天记录中,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勿忘初心”询问被告方工作人员(昵称为SXX),“你做的货,把我的文件都改了啊”,被告方工作人员称“你的眉毛那里的刀线离眉毛只有0.几mm的距离,太近了,切不准的……什么东西都按照你的意思做是做不出来的……我们是正常的做法,才这样拉开了一点距离……不修正就会切到眉……你做的东不规范的东西,我们一定要弄过来,要不然就会切到你的眉毛了……为了保全你的产品的完整,必须要这样做……我们这样的改动,是真的考虑你眉形的完整才这样做的……”。庭审时,被告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否认被告更改原告的样品设计图。

  庭审时,原告称验货时,原告本想将将封套彩卡以及封口贴收货,但是物流公司不同意,故未能收取。因封套有生产期限,现时间已经过太久,且产品是一套,故对于封套彩卡以及封口贴亦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需按照原告提供的标准以及提交的样品质量进行生产。在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方昵称为SXX的工作人员表示“什么东西都按照你的意思做是做不出来的……我们是正常的做法,才这样拉开了一点距离……不修正就会切到眉……你做的东不规范的东西,我们一定要弄过来,要不然就会切到你的眉毛了……为了保全你的产品的完整,必须要这样做……我们这样的改动,是真的考虑你眉形的完整才这样做的……”,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被告方在生产时并未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进行生产,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返还已付款货款以及订金。原告向被告交付的货款中虽然由5000元托管于XXX平台,但原告系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的付款义务,故该笔款项也应由被告返还。至于被告与XXX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订金8000元以及货款6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鉴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被告自身过错所致,故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某条第一款、第一百某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退还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XX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33元(本诉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负担56.5元,被告负担1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马   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X(代)


  • 2017-05-22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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