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秘密

  • 婚姻家庭
  • (2017)粤0303民初19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紫悦律师
通过专业、及时的沟通,从财产的分割到抚养费的支出都极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3民初19302号

  原告:李XX,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悦,广东XX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女方)、被告(男方)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6月23日生育一女,2016年8月份开始分居,原告即女方自分居后一直寄住于胞姐家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是男方情绪波动较大,不能理性控制个人脾气,多次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形,由派出所工作人员出面协调无果,以致原告方无法忍受,遂决定聘请本律师代理该离婚诉讼案件。

  庭审争议焦点及律师应对策略:

  针对离婚类案件,除厘清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的基本情况之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无完全和好可能是庭审审查重点。本案由于律师代理之初即向派出所调取家庭暴力的相关报警记录,能够完全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因此,对于一审判决离婚是非常有利的。在此建议大家不要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心理等一味地自我麻痹,家庭内部出现“黄赌毒”、“家暴”等问题的一定要第一时间及时向律师沟通,以便在关键时候形成对自己有力的“保护膜”。本案正是因为原告与律师的及时沟通,能够将家庭暴力的事实以合法的证据形式固定下来,最终能够帮助自己脱离苦海。同时,决定分居之后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分开居住证明,也不要轻易选择再次同居。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是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如因突然地“于心不忍”再次复合同居,将会导致分居时间功亏一篑。

  有小孩的家庭,在离婚过程中,一般会针对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发生争议。抚养权的主张一般需要结合小孩平常的生活轨迹如与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小孩自身具体个人情况:性别、年龄、个人喜好等,原被告双方个人经济能力、教育程度、生活习惯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案由于原告方自身经济能力较差,而在深圳养育小孩的经济成本较大,故不再主张小孩抚养权。但自愿按照个人月收入30%的标准(抚养费一般是结合小孩的具体开支、未与小孩共同生活一方的经济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给婚生女。通过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并递交原告经济收入等相关证据(说明原告并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的努力,使得被告方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同时,通过与当事人原告方的多次沟通,了解到被告方的性格缺陷等问题,将小孩探视权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多方位、全面细致地列明探视时间、地点等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类问题。中国式婚姻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不会有白纸黑字的分开财产制约定,所以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本案案涉房产属于被告婚前购买、婚后存在按揭的情形。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内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特殊情况的,一般按照五五分的方式进行分割。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各位朋友,对于房产市值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介入,对房产价值进行公允的评估。本案在代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方聘请熟人评估,导致其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同一地段内房产市值,因此我方据理力争,当庭向法院对此提出异议,为当事人争取了多达四十多万的个人份额。同时,本律师对于婚姻类案件的代理除了站在情理角度从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度出发,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诉讼策略之外,更多地会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最具体的体现即是主张分割被告方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总计贰拾万元。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内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是可以主张分割的。而在实务当中,能注意到该条法律规定并将其用到实处的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少之又少。于细节处体现专业不无道理。

  本案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在离婚诉讼中常见法律问题能够起到“避坑”的作用。

  相关法律依据:

  法院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审判员 卢颖红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价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颖


  • 2018-04-26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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