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臧XX上诉付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 房产纠纷
  • (2019)京02民终79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庄须龙高级合伙...律师
核实一审案件信息,针对对方上诉状撰写代理意见,递交法官,得到法官认同,驳回对方上诉。

案件详情

  臧XX与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臧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臧XX因与被上诉人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我在一审的陈述是“如果对方同意放弃赔偿经济损失,我可以同意解除合同",并不是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本案是对方违约在先,对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责任在对方,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要求利息损失的请求。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当判决我承担部分诉讼费,合同并没有约定我向对方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我向对方支付利息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付X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臧XX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臧XX提交臧XX(房主)与付XX(承租方)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意向书》复印件,其中载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西城区××底商出租于付XX,租赁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30年12月25日(执照时间)。租金为贰拾万元整(前6年租金),后6年为年付,每年租金为伍拾万元整。无递增。交房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至12月26日(无装修期)。注:具体合同细节已合同签订为准。今收定金肆拾万元整(违约后贰仟罚金)。"付XX对《租房合同意向书》的真实性不认可。

  2018年10月13日,朱XX(付XX之妻)通过XX银行向臧某(臧XX之女)转账支付300000元。2018年10月18日,朱XX通过XX银行向臧某转账支付100000元。2018年10月19日,付X(付XX之姐)通过中国XX银行向臧某转账支付300000元。2018年10月23日,朱X通过XX银行向臧某转账支付300000元。臧XX认可已收到上述款项共计XXX元。

  此后,臧XX未将北京市西城区××底商交付付XX。

  【办案经过】

  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审阅一审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查询《合同法》和《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法律依据;参与谈话;起草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驳回对方上诉

  【律师说法】

  对方不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主张违约金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 2019-07-30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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