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XX,男,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某。
原告樊XX与被告王某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院(以下简称:杨公庄XX号)西屋1间、北屋1间、南屋1间(原告自建)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继母,案涉房屋为公租房,承租人为原告的父亲樊X。经樊X及王某某的同意,杨公庄XX号内的北房1间由原告夫妻居住,原告的户口也在案涉院落内。因为原告的孙女出生,为了照顾孙女,原告搬到儿子家居住。原告为无房户,未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现在原告妻子也疾病缠身,原告要求搬回涉案房屋居住但被拒绝。原告认为樊X已经去世,被告无权阻拦原告搬回居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辩称,案涉房屋为公租房,被告与承租人樊X是夫妻,已经在案涉院落居住超过70年,案涉房屋的房租也是被告交纳。樊X去世后,虽然没有变更承租人,但被告也应享有居住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审阅被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查询《物权法》、《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工作纪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检索相关判例;整理我方所提供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参与庭审;起草代理词。
【案件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对其请求判决原告对杨公庄XX号院内相关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樊X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房屋性质特殊,属于公有住宅,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樊X,在樊X取得承租权时,被告便基于夫妻关系一并取得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原告樊XX并非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故其不能基于租赁关系享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