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某
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我与某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签署的《合同书》及《某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某公司返还我已支付的费用171000元;3.某公司向我支付利息(以17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事装饰装修工作,某公司是一家提供装饰装修建材的公司。我在网上看到该公司的宣传视频后前往北京进一步了解情况,某公司在广告宣传页上宣传:“为合作商提供一线品牌主材,所有一线品牌主材全部出厂价,省去中间环节,比厂家代理价格更优惠”,“一线主材全部出厂价,省去中间环节,比厂家代理价格列优惠”,并在广告宣传页上印有“XX、XXX、XXX、索菲XX衣柜、盼盼木门、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等商标。基于这些广告宣传,我与某公司在2018年8月12日签署了《合同书》,并交纳171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发现某公司处有许多上门维权的客户,称该公司有虚假宣传,自己受到了经济损失,要求退还相应款项。我便向某公司要求出示与“XX、XXX、XXX、索菲XX衣柜、盼盼木门、蒙娜丽莎瓷砖、马可波罗磁砖”等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销售授权书,某公司不能向我出示上述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销售授权书,更不能以其宣传的工厂价供货。故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签订的《合同书》及《某合同补充协议》;
二、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某某171000元;
三、驳回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