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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律师尽力辩护,获得拘役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津0110刑初693号
刑事辩护
刘伟律师 在线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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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与承办机关努力沟通,争取到认罪认罚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为后面的审判阶段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审判阶段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C某缓刑。

案件详情

  天津市东丽区XX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AX,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辩护人:刘XX律师

  案情简介:

  在本市东丽区发生一起非法拘禁案件,此案件是由于债务引起的,债务人欠某公司的钱不给,于是某公司派人进行催收,在催收的过程中,ABC三人对债务人进行非法拘禁,并且在非法拘禁过程当中有殴打的行为,经被害人家属报案,警方将被害人救出,随即ABC三人,被警方传唤至办案机关,三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CX家属委托笔者,为CX提供辩护,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CX了解案情的具体详细过程,在会见过程当中了解到CX的作用很小,其并未直接接触被害人,只是根据AB两人的指令进行看守,其从犯地位是可以争取到的,而且被害人并未有严重的伤情,本身被害人就是欠公司钱的,所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第一步,承办律师及时找到被害人,通过多次反复沟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第一时间向承办机关递交谅解书。

  案件结果:

  在审查逮捕阶段,CX没有被批准逮捕,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之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承办机关努力沟通,争取到认罪认罚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为后面的审判阶段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审判阶段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CX缓刑。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本案是因为债务引起的刑事案件,索债是可以的,但是要采取正当的方式,否则就会将自己置于刑事案件当中。

  审 判 长  孙宝芳

  人民陪审员  孙淑金

  人民陪审员  杨X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X

  书记员:武X


  • 2017-10-23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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