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女,汉族,香港居民
被告:廖CC,女,汉族,深圳居民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转租合同,月租金6000元,于每月5日前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租期半年。后因商铺所有权人涉及到其他的案件纠纷,导致该商铺被法院强制拍卖,原告方无法正常营业,被告作为不知情一方,无法对此独自承担责任。因此,双方协商无果,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九点十五分开庭,而原告由于个人粗心及作息时间问题,导致未能及时赶赴至法院参与庭审。案件主审法官当庭拨打电话通知原告方,确定其不参与庭审后当庭作出撤诉的裁定。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代理本案可谓是不战而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