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倪X1,四川农村户口,居住在厦门,无固定工作。2019年5月份,倪X1(驾驶员)与其哥哥倪X2(乘坐员)驾驶摩托车从厦门到漳州,在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处与柯X发生碰撞,造成倪X1与倪X2
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倪X1负主要责任,柯X负次要责任,倪X2不负责任。
倪X1受伤部位为脑部,事故后导致倪X1表达能力、记忆能力严重下降,对其生活及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倪X1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在其受伤后,花费医药费8万左右,导致其家庭负债累累,其妻子与儿子亦放下工作在医院护理倪X1
,一家三口失去了收入来源。倪X1妻子寻求车主的帮助,车主只愿给1万块钱以了事,然而这一万块钱,完全不能解倪X1家庭的燃眉之急。正当其妻子孤立无援,不知所措之时,遇到严律师,在严律师耐心的指导下,倪X1向保险公司申请了垫付,在与保险的沟通调解之下,保险公司对我方主张的赔偿方案不予认可,最终倪X1委托我司代其全权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办案经过
本案难点在于,当事人系农村户口,在漳州出事故,由漳州法院管辖,我们不仅要争取城镇赔偿,更要为倪X1争取厦门标准的城镇标准赔偿,厦门作为经济特区,赔偿标准比福建省标准高许多。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服务小组,在专业律师研究之后认为,倪X1事故发生前一年确是居住在厦门地区,且其收入来源亦为城镇,但基于倪X的工作性质以及生活情况,其城镇的证据只收集到其在厦门地区的居住证明,要打城镇难度十分高,更何况要在漳州争取厦门更高的赔偿标准,可以说是难上加难。面对难处,我们迎难而上,为倪X1全力争取,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组织城镇证据。
庭审时,保险公司以及车方完全不认可我方的居住证明,对方认为,居住证明不能反应真实居住情况,并且对我方各个赔偿项目均不予以认可。专案律师针对对方的质证意见,通过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加以辩论,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以城镇标准,是以厦门城镇的标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合计357330.06元!
案件结果
判决的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不仅拿到了城镇标准的赔偿,更是拿到了比福建省标准更高的厦门城镇标准的赔偿!当事人对严律师表达了最深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