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与XX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XX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民初3737号
原告:赵XX,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沧县。
被告:XX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清池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XX、刘亚婷,河北XX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XX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XX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武XX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