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与XX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冀0903民初37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亚婷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赵XX与XX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XX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民初3737号

  原告:赵XX,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沧县。

  被告:XX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清池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XX、刘亚婷,河北XX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XX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XX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武XX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XX


  • 2018-09-28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