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XX与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XX,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小旭,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顾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XX申请再审称,被拆迁房屋是公房,拆迁利益应当归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其作为同住人,理应获得拆迁补偿款,且讼争房屋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均分动迁款。顾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房屋购买于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当属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业已离婚,共有基础丧失,故理应予以分割。在房屋产权判归张XX所有的情况下,张XX应给付顾XX房屋折价款。对于房屋折价款的数额,因讼争房屋的购买价款主要来源于黄浦区XXXXX号房屋拆迁补偿款,该房屋系张XX婚前承租,顾XX及其女儿是基于婚姻关系才于动迁前将户口迁入,相比较而言张XX对讼争房屋的贡献明显高于顾XX。原审法院基于此原因,对相关的房屋折价款予以调整,并无不当。顾XX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缪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