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04民初874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律师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该医院医务部干事。
原告诉称,201x年x月x日,原告到被告处诊治。诊断为癫痫,同年x月x日,被告行右颞开颅、右颞叶海马及杏仁核切除术,后原告双眼视野缺损,双眼屈光不正、共同性外斜视,原告于多家医院就诊,均认为与被告手术有关,其不具手术指征,可通过一线药物保守治疗为宜,故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2024元;2、交通费:1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4、营养费:9000元;5、误工费:7244.4元;6、护理费:7773元;
7、残疾赔偿金:179445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38736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10、司法鉴定费20000元。
案件受理费8707元、有原告承担2702元,被告承担6005元。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吕XX
人民陪审员 魏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