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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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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p><p>  民事判决书</p><p>  (2016)辽0204民初874号</p><p>  原告:赵某某</p><p>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 辽宁XX律师</p><p>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某某医院</p><p>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p><p>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该医院医务部干事。</p><p>  原告诉称,201x年x月x日,原告到被告处诊治。诊断为癫痫,同年x月x日,被告行右颞开颅、右颞叶海马及杏仁核切除术,后原告双眼视野缺损,双眼屈光不正、共同性外斜视,原告于多家医院就诊,均认为与被告手术有关,其不具手术指征,可通过一线药物保守治疗为宜,故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p><p>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判决如下:</p><p>  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22024元;2、交通费:1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4、营养费:9000元;5、误工费:7244.4元;6、护理费:7773元; 7、残疾赔偿金:179445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38736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10、司法鉴定费20000元。</p><p>  案件受理费8707元、有原告承担2702元,被告承担6005元。</p><p align="right">  审 判 长 刘 洋</p><p align="right">  人民陪审员 吕XX</p><p align="right">  人民陪审员 魏XX</p><p align="right">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p><p align="right">  书记员 张彦勃</p><p><br/></p>
  • 2016-11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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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学校法律咨询室主任,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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