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州XX公司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粤0114民初78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誉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州XX公司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4民初7827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林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誉,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向被告张X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XX向原告广州XX公司返还借款1737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了xx高速公路LM1标段桥梁伸缩缝的安装工程,委托被告张XX雇请民工进行施工,原告已足额向被告付清了工程款,但被告却挪用了款项,导致无能力支付民工工资。2018年1月8日,为维护社会和谐保障民工的利益,在韶关市仁化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监察支队的调解下,原告借款242304元给被告支付民工工资,原告已于当天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双方于2018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机械设备折价40000元给原告,再扣减其28575元质量保证金,余下的欠款173729元分2年还清,每3个月还一次,第一次从2018年2月1日起开始,每次还款21722元,其中第六条约定,若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分文借款,已经构成逾期违约,根据《协议》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故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款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及时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XX未作答辩。

  广州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其所举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其保证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8日,广州XX公司(甲方)与张XX(乙方)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无法支付拖欠民工工资向甲方借款一事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拖欠民工工资总计人民币242304元。2、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42304元,用于支付乙方拖欠民工工资。3、此借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仁化县劳动局,由仁化县劳动局统一发放。4、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方式进行还款:(1)乙方所拥有的工程设备,折价人民币40000元,归甲方所有。(附工程设备清单一份)(2)乙方预留在甲方公司的质量保证金总计人民币28575元,归甲方所有。(3)乙方剩余借款总计人民币173729元,分2年还清,每3个月偿还一次,从2018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每次应偿还人民币21722元,余款最后一次还款一次性付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广州XX公司在该《协议》落款的甲方处签字和盖章、张XX在该《协议》落款的乙方处签名和捺印。

  同日,张XX作为申请人、广州XX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在韶关市仁化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就支付xx高速LM1标桥梁伸缩缝施工队工人工资达成仁劳监调字[2018]01号《兴仁县劳动保障监察劳资纠纷调解书》,载明“经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并支付工人工资。详见工资确认支付表。”同日,广州XX公司向刘XX等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工资206804元和租车费30000元,向张XX等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了5500元的房租,合计共242304元,并由上述刘XX等人在《兴仁县劳动保障监察劳资纠纷调解书》所附的《xx高速LM1标桥梁伸缩缝施工工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及工资确认明细表》的“工人确认并领取签名”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张XX在“班组长确认无误签名”处书写“经核对确认无误,全部工资已结清”文字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广州XX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242304元后,张XX于2018年1月9日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其的工程设备交付给广州XX公司折抵了40000元,再扣减张XX的质量保证金28575元,余下款项173729元。但张XX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偿还该款项173729元,尚欠广州XX公司173729元未付,广州XX公司遂于2018年7月24日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广州XX公司主张张XX欠其借款173729元,提供了《协议》、《兴仁县劳动保障监察劳资纠纷调解书》、《xx高速LM1标桥梁伸缩缝施工工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及工资确认明细表》、业务回单、《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张XX既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广州XX公司所举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广州XX公司保证真实,故本院对广州XX公司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确认张XX欠广州XX公司借款17372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借贷双方已书面约定张XX应从2018年2月1日起每三个月还款21722元直至还清为止,但张XX至今分文未还。现广州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要求张XX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借款17372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XX公司返还借款1737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6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XX

  人民陪审员  罗XX

  人民陪审员  汤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8-12-19
  • 花都市(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