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武陟县XX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8行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现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XX。
法定代表人武X,乡长。
委托代理人闫X定,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增怡,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被上诉人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X定、傅增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1月24日,被告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根据原告张XX的申请,作出三政[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驳回张XX要求对98号宅基地整体确权的申请;二、因98号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有争议,张XX要求的四邻边界、张XX边界待98号宅基地确权时一并处理;三、驳回张XX要求对98号宅基地南屋房所占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主张申请。张XX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向武陟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19年5月20日,武陟县人民政府作出[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责令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就案件重新作出处理。2019年6月11日原告张XX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对三阳村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及现存房屋勘验;确认被告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4日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违法;确认原告张XX对三阳村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土地拥有使用权,现存南屋、东屋拥有所有权、确认该宅基地四至边界;认定张XX、祁XX及其家庭成员对三阳村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违法;责令张XX、祁XX一周内清除擅自在涉案宅基地上搭建的厕所建筑物;请求被告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电话费、交通费、误工费10000元以及作出书面道歉。庭审中,原、被告就三政[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已被撤销和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目前正在重新调查处理的事实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属于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形式,具有准司法性质。鉴于被告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武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则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已无法律效力,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既无诉的利益又无诉的必要性。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上诉人张XX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依法撤销(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2019)豫0821行初40号行政裁定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三阳乡人民政府做出的三政(2018)72号行政决定进行全面审查。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刻意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受理张XX于2015年8月提出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后,多次作出违法的三政(2016)4号行政决定、三政(2016)31号行政决定、三政(2018)37号行政决定,都已被武陟县人民政府或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4日又次做出的三政(2018)72号行政决定,虽被武陟县人民政府(2018)31号复议决定撤销,但是武陟县人民政府在(2018)31号复议决定中,并没有认定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的如下结果违法:1、驳回张XX申请对三阳村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整体的确权申请;2、驳同张XX申请对三阳村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四邻边界的确权申请;3、驳回张XX要求对三阳村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南屋房所占土地拥有使用权的主张申请。也没有认定三政(2018)72号处理决定认定的如下事实违法:关于98号宅基地与东邻居边界位置,张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张XX如何分家析产,没有书面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宅基地上的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印证对南屋XX拥有所有权。”张XX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三政(2018)72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和决定结果违法,修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法受理后,行政审判庭主观臆断、毫无法律根据,仅以“原告张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既无诉的利益又无诉的必要性”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二、本案二审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鉴于在本上诉状中,张XX提出一审法院刻意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审理本案的理由,本案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三、张XX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申请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的规定,张XX特提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承办法官身份或合议庭成员身份参与本案审判活动。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张XX提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卫向娟、张X、李XX、拜XX、毕X、乔XX、袁X等人在本案的审理活动中予以回避。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张XX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张XX起诉的裁定,存在拒不履行审判职责、刻意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且改判支持张XX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确认原裁定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形,行政诉讼法属于公法,公法领域无授权即禁止,故上诉人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需要撤销的情形。本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三阳乡政府(2018)72号文件,该文件是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张XX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经过全面调查研究,答辩人决定因申请人张XX和被申请人张XX、祁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政府无权处理,驳回了申请人张XX的请求。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决定,本案中边界划分和权属纠纷应以县政府核发的证书为准,如果双方有争议,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解决,双方没有证书原件应由村集体落实证书备案问题或者协商处理,如一方认为对方侵权,则应由主张侵权的一方举证证明其权属和对方侵权事实,协商不成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属于民事纠纷,答辩人乡政府没有义务也没有职权去决定。答辩人只有协调的职权,答辩人作出的(2018)72号文件合法,后原告对(2018)72号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武陟县人民政府认为答辩人在作出(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过程中对原告确认其为三阳村老大队街98号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第三人张XX在(2018)14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答辩意见所反映的有关张XX家在三阳村拥有所处宅基地,且出卖过宅基地的情况没有调查清楚,撤销了(2018)72号文件,责令答辩人重新作出决定,这并不意味着(2018)72号文件违法,相反(2018)72号文件目前已经失去效力,原告请求确认违法没有意义,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请求,要求二审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在法定职权内,作为上诉请求没有实际意义。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上诉人张XX不服,于2018年12月6日向武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案中张XX提起的诉讼请求,在其向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时均已提出,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属于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形式。武陟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基于此,被上诉人作出的三政[2018]7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已无法律效力,其对上诉人张XX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认定张XX再次主张确认该决定书违法既无诉的利益又无诉的必要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文宇
审判员 王 森
审判员 武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