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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苏0611刑初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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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11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南通XX公司水电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8月15日开始起算)。2018年4月21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波,江苏XX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8年8月8日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8年9月7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申请当日决定延期和恢复法庭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代理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及其辩护人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蔡X先后建立多个微信赌博群,制定抢红包“踩雷赔付”的赌博规则,在群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红包金额合计69290元。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洪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指出被告人蔡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蔡X先后建立8个微信赌博群,制定抢红包“踩雷赔付”的赌博规则,在群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

  2017年7月11日、7月12日,被告人蔡X组织的“乌云”、“江水1.5倍赔付”、“123完美”、“一条龙”四个微信赌博群共发出赌博红包707个,红包总金额21220元。同月25日至27日,蔡X组织的“看汉尼拔”、“8”、“128”、“之7”四个微信赌博群共发出赌博红包1452个,红包总金额48070元。

  2017年7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X,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微信红包记录、未到庭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群内玩家通过发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冯

  人民陪审员  杜XX

  人民陪审员  许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XX


  • 2018-09-27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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