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8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强,男,198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周,海南XX律师。
被执行人:黄XX,男,198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强与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108民初1462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XX(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许*强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执行费800元,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黄XX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黄XX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线上查询,并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XX有车牌为×××(车辆识别代号040645)名爵牌的机动车,无不动产(含预售)、工商登记信息,公积金账户中有3753.18元,银行账户中有存款4597.96元,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黄XX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XX调查其财产登记情况,但无所获。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黄XX的若干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并扣划回案款共计8351.14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全额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的机动车,但因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因申请执行人许*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X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林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