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xx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19)鲁0602民初9716号
申请人:交通xx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
负责人:祝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恒,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赵XX,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王XX,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烟台中xx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申请人交通xx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赵XX、王XX、烟台中xx业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XX、王XX贷款买受的坐落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XX中海国际社区xx号楼x单元xxx号的房产。申请人为此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XX、王XX贷款买受的坐落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XX中海国际社区x号楼x单元x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