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初33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XX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XX为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重庆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县XX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XX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韩*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幺博文,北京市XX律师。
原告江西XX公司诉被告南昌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南昌县XX公司提出反诉。江西XX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南昌县XX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南昌县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西X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南昌县XX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5783元(江西XX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7891.5元,由江西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588.25元(南昌县XX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794.13元,由南昌县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王XX
审 判 员 罗锦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日华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