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特602号
申请人:马XX,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幺博文,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马XX1,男,192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代理人:马XX2,女,(马XX1之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马XX(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马XX1(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多年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之代理人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已评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马X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