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与晁X、昆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7002号
原告:赵XX,女,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管念,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XX,云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晁X,男。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XX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XX,女。
委托代理人:林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XX与被告晁X、昆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赵XX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赵XX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晁X、昆明XX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回对晁X、昆明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赵XX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赵XX负担。另,赵X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1540元退还赵XX。
审 判 长 罗 玮
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