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当事人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发生的债权纠纷,一审败诉,委托本律师后,经过努力,二审退回重审,最后经过重审后案件得以胜诉,为当事人避免了10万余元经济损失。

  • 债权债务
  • (2018)云23民终13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加国律师
我方当事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起诉我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当事人找到律师,经律师分析案情后建议当事人上诉,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在开庭过程中律师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提出大量反驳意见,比如出借人的款项来源不清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不清;利息约定不清等等,最终使得对方无法自圆其说,从而使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信心大增,再次委托本律师,再审后案件得以胜诉,为当事人避免了10万余元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李XX与陈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XX

  (2018)云23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加国,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XX,女,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XX

  审判员  晋 芳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XX


  • 2019-01-25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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