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陈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XX
(2018)云23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加国,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XX,女,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XX
审判员 晋 芳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XX